更新時間:2022-08-01 10:39:54 點擊次數:5851 次
作為發(fā)包人應當選擇的時點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存續(xù)期間的任一時點,其可能為案件審理當下的時點,也可能是修復前的時點;如果工程已由第三方修復則應當保存通知施工人履行維修義務的證據、與第三人簽訂的維修合同及相應的維修資料、證明工程質量存在瑕疵的其他證據。
但依據法律規(guī)定工程存在質量瑕疵鑒定的時點應當以出現瑕疵的時點進行鑒定,但如有證據證明工程現狀與竣工資料不一致的,發(fā)包人應當證明工程未經私自更改。因為每一個建設工程或者設備安裝工程,施工人均有保修義務,在保修期內,施工人負有質量保障義務。
哈爾濱工程質量鑒定機構提示您無法鑒定的怎么辦?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結鑒定:
1.無法獲取必要的鑒定材料的;
2.被鑒定人或者受檢人不配合檢驗,經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3.鑒定過程中撤訴或者調解結案的;
4.其他情況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在規(guī)定期限內,鑒定人因鑒定中止、終結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申請辦理延長期限或者終結手續(xù)。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是否中止、終結做出決定。
不能鑒定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但是不能鑒定睥,司法機構通常也會出具終結鑒定的決定,并說明終結的原因。這時應當重點審查終結鑒定的原因:從其中找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陳述或論證,結合其他證據認證質證;不能簡單的認為,無法鑒定就一定不能證明工程質量是否合格。